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京外国商会征免营业税的批复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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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京地税营[2005]28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5-06-08
京地税营[2005]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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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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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京外国商会征免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7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京外国商会
征免营业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37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在京外国商会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营[2005]48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063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在京外国商会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对其会费以外各种名目的收入,凡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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