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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出租房屋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19
核心提示:云地税发[2005]12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5-05-28
云地税发[2005]12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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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出租房屋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云地税发[2005]123号

 

红河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残疾人出租房屋征免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红地税发[2005]64号)收悉。经研究,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批复如下:       

一、关于残疾人员出租房屋征免营业税问题   

对残疾人员个人出租其自身拥有所有权的房屋,应视同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自身拥有所有权的房屋,是指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权利人登记为残疾人员本人的房屋。

二、关于残疾人员出租房屋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对残疾人出租房屋,应按现行政策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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