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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客运飞机腹舱联运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10
核心提示:京地税营[2005]20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5-05-10
京地税营[2005]20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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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客运飞机腹舱联运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20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明确,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ОО五年五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客运飞机
    腹舱联运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客运飞机腹舱联运收入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航)与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简称货航)开展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时,国航以收到的腹舱收入为营业额;货航以其收到的货运收入扣除支付给国航的腹舱收入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额扣除凭证为国航开具的“航空货运单”。

 二○○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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