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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清理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3  浏览次数:207
核心提示:黑国税函〔2007〕5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03-06
黑国税函〔2007〕5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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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出口退税认定管理,有效解决一些出口企业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后不及时到退税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造成退税机关无法将其纳入管理范围,征、退税管理无法有效衔接的问题,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出口退税认定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辖区内所有已按有关规定办理外贸经营权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都要纳入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清理范围。
二、清理方法
(一)对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企业,采取出口退税部门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对相关信息的方式进行清理。对其中已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在出口退税系统中进行相应变更或注销处理。
(二)对未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企业限期到市、地局出口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有关要求
(一)各市、地局要高度重视此次清理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切实把清理工作落到实处。各项工作要有机结合,有序进行。退税部门要同征管部门紧密配合,建立互动机制,共同抓好清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对出口企业的管理和征、退税衔接工作。今后凡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获得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督促其及时到退税部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对于逾期不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三)此次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清理面要达到100%,各市、地局清理工作务于2007年4月25日前完成,并于4月30日前将本地清理工作结果上报省局(进出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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