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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提供泥浆工程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176
核心提示:云地税一字〔2005〕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5-04-27
云地税一字〔2005〕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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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提供泥浆工程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7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提供应税劳务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42号)关于“对从事海洋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定位、泥浆、测井、录井、固井、完井、潜水、套管、管道铺设等工程作业的,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建筑业税目的‘其他工程作业’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提供泥浆工程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2005年4月27日 国税函[2005]375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南海麦克巴泥浆有限公司泥浆销售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04]20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提供应税劳务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42号)所称“泥浆工程”,是指为钻井作业提供泥浆和工程技术服务的行为。纳税人按照客户要求,为钻井作业提供泥浆和工程技术服务的行为,应按提供泥浆工程劳务项目,照章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二、无论纳税人与建设单位如何核算,其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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