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地税一字〔20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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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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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提供泥浆工程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7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提供应税劳务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42号)关于“对从事海洋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定位、泥浆、测井、录井、固井、完井、潜水、套管、管道铺设等工程作业的,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建筑业税目的‘其他工程作业’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提供泥浆工程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2005年4月27日 国税函[2005]375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南海麦克巴泥浆有限公司泥浆销售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04]20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提供应税劳务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42号)所称“泥浆工程”,是指为钻井作业提供泥浆和工程技术服务的行为。纳税人按照客户要求,为钻井作业提供泥浆和工程技术服务的行为,应按提供泥浆工程劳务项目,照章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二、无论纳税人与建设单位如何核算,其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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