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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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厦地税发〔2004〕13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4-10-29
厦地税发〔2004〕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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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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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象屿(火炬)分局筹备处、信息技术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按“服务业——其他服务”税目征收营业税。
各基层局接此文后,要指定人员对有关企业尤其是大型商场进行专项纳税辅导,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对没有按此文规定申报纳税的要及时纠正,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馈。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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