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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70
核心提示:云地税一字〔2004〕2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4-07-19
云地税一字〔2004〕2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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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转发给你们。按照“全国税务系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做好取消该项审批项目后的有关税收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应严格依照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第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准确把握免税政策的法定条件,在做好事后审核工作的同时,加强对外宣传解释工作,提高纳税人自主适用政策的正确性。
    二、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强化税收日常管理。要采用事后备案、定期或不定期核查等方式,对纳税人遵从税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经审核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取消免税资格并及时补征税款。
    三、加强对免税资料的档案管理,通过建立免税台账,认真做好免税情况的统计工作,于每年6月底、10月15日分两次将免税基础数据(包括技术交易额、减免营业税额、减免合同数等项目)上报省局税政一处。
    四、本通知下发后,我省原来作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的审批程序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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