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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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京地税营[2004]33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4-07-01
京地税营[2004]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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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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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四年七月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有关部门来函,要求明确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现通知如下: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特此通知。
二ОО四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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