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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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京地税营[2004]32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4-06-24
京地税营[2004]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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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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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607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ОО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607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4]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电力公司利用自身电网为发电企业输送电力过程中,需要利用输变电设备进行调压,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二ОО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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