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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三洋电机株式会社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76
核心提示:国税函〔2004〕7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4-01-13
国税函〔2004〕7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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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日本三洋电机株式会社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03〕1038)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0〕16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日本三洋电机株式会社为履行与深圳三洋华强激光电子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援助合同书”(合同编号:03JPSZY41SSHQ0001)而在1999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予征收营业税;对与技术转让无关的技术服务费,以及技术转让收入中所含的商标使用费,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二〇〇四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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