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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24
核心提示:吉财法〔2003〕30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3-03-20
吉财法〔2003〕30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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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确定将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2000元,靖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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