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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24
核心提示:京财税[2002]242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2-12-10
京财税[2002]242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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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7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二年十二月十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 对社会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 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 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税收。
    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二年三月三十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二00二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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