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路面工程施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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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鲁地税函〔2002〕22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2-11-26
鲁地税函〔2002〕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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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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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最近,部分市局询问路面工程施工如何缴纳流转税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如下:
市政、交通等道路施工单位承包路面工程施工,无论其是否在施工现场搅拌施工材料(如沥青、水泥、石子等),对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均应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征收营业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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