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产权交易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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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京地税营[2002]2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2-01-18
京地税营[200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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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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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的精神,现就北京市产权交易的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发生产权交易交易行为后,应按照现行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北京产权交易中心作为产权交易机构,向产权交易当事人收取手续费后,应照章纳税。
三、北京产权交易中心代产权交易当事人办理税务登记变更事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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