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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成都聚友泰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17
核心提示:鲁地税函[2001]38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1-12-28
鲁地税函[2001]38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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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成都聚友泰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来函称,该公司下属山东分公司在我省部分宾馆、酒店从事视频点播、宽频网络接入业务,有关费用由宾馆、酒店统一向顾客收取,然后双方按比例分成。对该项业务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各地执行不统一。根据营业税的有关规定,现将成都聚友泰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缴纳营业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对成都聚友泰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从事视频、点播、宽频网络接入业务所取得的分成收入,按“文化体育业-播映”征收营业税;对宾馆、酒店取得的分成收入按“服务业-代理”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我局《关于深圳市聚友视讯网络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纳税问题的函》(鲁地税函[1999]162号)同时停止执行。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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