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山东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车辆通行费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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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鲁地税函[2001]36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1-12-18
鲁地税函[2001]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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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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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39号)以及2000年7月12日《省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的有关规定,山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成立之日起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应按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并由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统一征收。
以上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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