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娱乐业营业税征税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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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鲁地税函[2001]313号 条款失效成文日期:2001-10-09
鲁地税函[2001]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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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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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台球、保龄球税率不适用此文件,见省局部分条款已失效或废止涉及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鲁地税函[2007]97号)。
执行标准减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税目仍属于“娱乐业”,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4]9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期,部分地方要求进一步明确娱乐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01]145号)的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娱乐业一律按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娱乐业税目的范围仅限于: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除上述项目以外,我局《关于娱乐业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地税一字[1998]第18号)中列举按娱乐业征收营业税的网球、乒乓球、滑(溜)冰、壁球、儿童游乐场、滑道、棋牌室、健身房、水上游乐场、动感电影等项目,自2001年5月1日起,应分别按“文化体育业”或“服务业”征收营业税。鲁地税一字[1998]第18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二〇〇一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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