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军队系统若干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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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厦地税发〔2001〕6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1-04-26
厦地税发〔200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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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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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军队系统若干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1号),自2001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1号)中第三条规定的营业税免税政策停止执行。对下列单位和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一、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取得的收入;
二、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
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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