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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27
核心提示:京财税[2001]91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1-04-18
京财税[2001]91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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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2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1年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分三年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从8%降低到5%。即:从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7%;从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6%;从2003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降为5%。因营业税税率降低而减少的营业税收入,全部为各地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负责征收的中央财政收入。

二○○一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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