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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16
核心提示:云地税一字[2001]2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1-03-16
云地税一字[2001]2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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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云财税[20017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部分地区反映文中有关条款不够明确。经研究,现补充如下:
    
一、《通知》第一条所称减按 3% 税率征收营业税、按 4% 税率征收房产税的个人出租房屋是指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所表述的意思一致。
    
二、《通知》第二条关于房产税减免问题的审批办法,也适用于营业税的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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