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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证券登记开户费如何确定计税额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03
核心提示:京地税营[2000]53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0-12-18
京地税营[2000]53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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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税局稽查一分局:
     近接你局“关于证券登记开户费如何确定计税额的请示”(京地税稽业[2000]26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开户费收入是对股票交易者设立股票帐户时收取的费用,按每一帐户一次性收取。对于北京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负责代理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和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对北京股民收取的开户费收入,应按金融经纪业务征收营业税,营业额为其向开户者收取的开户费全额,减除当期实际支付给上海或深圳证券登记公司应收取开户费部分的余额。
     特此批复。
 

二000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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