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基金管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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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京财税[2000]233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0-12-13
京财税[2000]2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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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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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基金管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9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关于证券基金管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一些地区反映的情况,现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是由中国证监会核批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中央财政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023号)的有关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以前年度由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应从2000年度起移交国家税务局管理,1999年底以前缴入地方金库的税款,不再调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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