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函[2000]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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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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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陈山口出湖闸管理局收取过闸压堤费纳税地点的请示》(泰地税发[2000]9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陈山口出湖闸管理局收取的过闸压堤费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应当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此复。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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