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省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12月4日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