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收入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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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京地税营[2000]46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0-11-20
京地税营[2000]4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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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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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财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0]72号)和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财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金融[2000]1743号)文件精神,为规范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收入缴纳营业税问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照规范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的要求,国债手续费收入应列入金融机构的营业收入统一核算,并照章征收营业税。
上述金融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二、以前年度未列入营业收入核算并有手续费收入结余的金融机构,必须将结余的国债手续费收入全部列入营业收入核算,并照章征收营业税。
三、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日
转发财政部关于金融保险机构国债手续费财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财金融[2000]1743号
市属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金融保险机构国债手续费财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含财政部门所属的按企业化管理的国债服务部)以前年度国债手续费收入及结余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未列入营业收入的要全部列入营业收入核算。
二、各单位应在本年度决算说明中对国债手续费收入的核算情况加以说明并报我局。
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二000年十月十七日
关于金融保险机构国债手续费财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2000]72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加强财务管理,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财务核算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现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照规范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的要求,国债手续费收入应列入金融机构的营业收入统一核算。
上述金融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二、以前年度未列入营业收入核算并有手续费收入结余的金融机构,必须将结余的国债手续费收入全部列入营业收入核算。
三、国债手续费收入列入营业收入后,按照财务及税收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根据国债发行办法中规定的手续费范围使用。
四、各地财政厅(局)应尽快将本通知转发到所辖各地方性金融机构。
五、本通知自二000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000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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