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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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京地税营[2000]21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0-05-22
京地税营[2000]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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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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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据部分地区反映,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97号)的规定,对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转让收入,应自1994年1月1日起征收营业税。但对外国企业1993年底以前与我国境内单位签订的转让无形资产合同,延至1994年以后取得的转让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不甚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外国企业1993年底以前与我国境内单位签订的转让无形资产合同,所取得的转让无形资产收入,无论何时取得,均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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