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机动车防盗防劫联网报警业务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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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鲁地税函[2000]6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0-03-23
鲁地税函[200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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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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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城市机动车防盗防劫联网报警系统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济地税发[1999]19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山东万通企业有限公司向机动车用户提供的机动车防盗防劫联网报警服务业务,按营业税有关政策规定,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此复。
二〇〇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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