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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83
核心提示:云地税一字〔2000〕1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0-02-29
云地税一字〔2000〕1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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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3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纳税地点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
对我省农业发展银行各分支机构自营金融业务以及委托农业银行贷款业务应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纳税地点,按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地税发〔1998〕23号通知规定执行;对我省农业发展银行划转农业银行专项贷款业务应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纳税地点,按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地税发〔1998〕522号复函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停止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1999年8月3日  财税字[1999]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实行的营业税先征后返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起,各地农发行按营业税有关规定如数缴纳营业税。同时,从1999年7月1日起,农发行省级分行及其以下机构缴纳营业税统一由其省级分行集中缴纳的规定是否继续执行由各地自行决定。各地农发行1998年应缴未缴的营业税,必须在1999年如数补缴入库。对1998年已经执行先征后返营业税政策地区所返还的营业税,农发行不再上缴,由各地财政、税务部门提供具体的返还税额,报财政部审核后作为增加农发行资本金处理。
二、为照顾地方既得利益,经财政部核实后,以1994年农发行成立时划入的贷款余额应缴纳 营业税为基数,在1995-1997年间,地方所得营业税收入超基数部分,由地方财政分三年上缴中央财政,由中央财政用于拨补农发行资本金;对由于执行先征后返影响地方基数部分,由中央财政分两年补助地方。
三、1995-1997年间,各地农发行应缴未缴的营业税,不再上缴。这部分应缴未缴的营业税,由各地财政、税务部门提供具体的应缴未缴税额,经财政部审核后,相应转增农发行资本金,由此影响地方基数部分,中央财政通过补助返还地方。
四、对1998年执行先征后返营业税影响地方当年收入部分,经财政部审核后,由中央财政如数补助地方。
上述事项,除在1998年办理中央与地方结算已做处理的之外,其余部分在办理1999年和2000年结算时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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