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O] 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2月23日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200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