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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92
核心提示:吉地税流字〔2000〕3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0-02-23
吉地税流字〔2000〕3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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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O] 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2月23日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20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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