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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54
核心提示:云地税一字[2000]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0-01-24
云地税一字[2000]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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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303号)转发给你们,在本通知下发前,各地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其利息收入已征收了地方 5% 营业税的,需报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方可从以后纳税期的应交营业税税款中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
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1999年12月31日   财税字[1999]3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上述专项贷款,是指由人民银行向地方商业银行提供,并由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政府,专项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贷款。
  本通知下发前各地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从以后纳税期的应交营业税款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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