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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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财税字〔1999〕30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9-12-31
财税字〔1999〕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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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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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上述专项贷款,是指由人民银行向地方商业银行提供,并由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政府,专项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贷款。
本通知下发前各地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从以后纳税期的应交营业税款中抵扣。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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