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流〔1999〕315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12-17
|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取得预收工程款申报缴纳建筑业营 业税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1999〕53号)发给你们,并将该文件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 一并贯彻执行。
一、文件中的“我省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我省境内施工的各级各类施工企业。
二、文件中的“预收工程款”是指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预收的各种工程款项、材料款等。
附件:辽政办发〔1999〕53号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
取得预收工程款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规定的通知
1999年10月14日 辽政办发〔1999〕5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取得预收工程款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取得预收工程款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的规定
为了加强对全省建筑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防止建筑施工企业欠缴建筑业营业税,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关于“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 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的规定,决定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取得预收工程款的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企业取得预收工程款的当日。对本规定下发前已取得的预收工程款,未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的,可不视为欠税,不计算滞纳金。本规定下发后,应立即 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