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四)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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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京地税企[1999]41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9-08-11
京地税企[1999]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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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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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会计报表
主要指标(三)
企业名称: 会出汽07表
代码: 200 年度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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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行次 |
上年数 |
本的累计数 |
项目 |
行次 |
上年数 |
本年累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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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内贸企业相关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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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库存商品 |
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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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库存三年以上的商品 |
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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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品削价准备期末余额 |
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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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累计亏损挂帐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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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政策性亏损挂帐 |
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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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年固定资产增减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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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初固定资产原值 |
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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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年增加的固定资产值 |
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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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清产核资重估增值 |
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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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年减少的固定资产原值 |
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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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清产核资重估增值 |
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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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末固定资产原值 |
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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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土地价值 |
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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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清产核资土地估价入帐价值 |
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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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年无形资产增减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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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初无形资产价值 |
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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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年增加的无形资产价值 |
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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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年减少的无形资产价值 |
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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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本年摊销价值 |
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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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末无形资产价值 |
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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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补充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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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收到政府部门返还出让金计入资本公积数 |
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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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地价高于取得成本计入资本公积数 |
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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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资本公积消化潜亏数 |
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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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享受银行减息总额 |
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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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成本费用实际提取、列支的工资 |
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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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监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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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会计报表
主要指标(三)
企业名称:
会出汽08表
代码:
年 月 日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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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行次 |
本期数 |
本年累计数 |
项目 |
行次 |
本期数 |
本年累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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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充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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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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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总产值(1990年不变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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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成本、费用中应提的工资资金 |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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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总产值(现价)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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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管理费中列支的劳动保险费 |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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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增加值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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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管理费中列支的失业保险费 |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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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期末职工人数(人)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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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
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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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下岗职工人数(人)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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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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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进入再就业中心职工人数(人)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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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提取的工会经费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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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合同制职工人数(人)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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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营业外支出中的公益性捐赠 |
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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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人数(人)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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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应交增值税 |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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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工人数(人)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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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应交销售税金及附加 |
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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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管理人员数(人)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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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营运车辆的营业税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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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财会人员数(人)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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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应交所得税 |
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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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资总额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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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应交其他各种税金 |
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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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各种资金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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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利息支出净额 |
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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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代扣个人所得税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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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净利润 |
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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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管理人员人均收入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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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贡献总额合计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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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行车公里数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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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交国家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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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营运公里数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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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交增值税 |
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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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在册车辆数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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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交销售税金及附加 |
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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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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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营运车辆的营业税 |
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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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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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交所得税 |
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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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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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交财政部门利润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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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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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应交其他各种税金 |
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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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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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国家财政总额合计 |
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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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运营车辆数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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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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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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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借款期末数 |
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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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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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流动资金借款期末数 |
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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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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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借款期末数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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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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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归还长期借款数 |
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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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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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监制 |
12.客运量(人次)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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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月、年报填。本期数年报填上的数。
第五部分 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企业月末、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情况。
二、本表“年初数”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企业库存现金、银行结算户存款、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和在途资金等货币资金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2.“短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本项目应根据“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应收票据”项目,反映企业收到的未到期收款也未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本项目应根据“应收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已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不包括在本项目内,其中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应在本表下端补充资料内另行反映。
4.“应收账款”项目,反映企业因营运业务而应收取的各种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收账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填列。
5.“坏账准备”项目,反映企业提取尚未转销的坏账准备。本项目应根据“坏账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其中借方余额应以“—”号填列。
6.“预付账款”项目,反映企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预付账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预付账款”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有贷方余额的,应在本表“应付账款”项目内填列。如“应付账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的,也应包括在本项目内。
7.“应收补贴款”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应收的各种补贴款(包括应退的增值税等)。本项目应根据“应收补贴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企业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应收和暂付的款项。本项目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9.“存货”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在库、在途和在加工中的各项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本项目应根据“材料采购”“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材料”“辅助营运费用”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其中:“材料”、“燃料”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在库、在途和在加工中的材料、燃料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材料”、“燃料”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果材料、燃料按计划成本核算,“材料”、“燃料”科目的期末余额,还应将“材料”、“燃料”科目相对应的材料成本差异额进行调整后填列。
10.“待摊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已经支出但应由以后各期分期摊销的费用。企业的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及大修理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应在本表“递延资产”项目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数字之内。本项目应根据“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预提费用”科目期末如有借方余额,在本项目内反映;增设“外汇价差”科目的企业,该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在本项目内反映。
11.“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项目,反映企业在清查财产中发现的尚待批准转销或作其他处理的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扣除盘盈后的净损失。本项目应根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所属“待处理财产损溢”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企业待处理的固定资产净损失,应在本表“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项目另行反映。
12.“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反映企业除以上流动资产项目外的其他流动资产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3.“长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长期投资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债券,应在流动资产类下“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项目单独反映。本项目应根据“长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扣除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后的数额填列。
14.“固定资产原价”项目和“累计折旧”项目,反映企业的各种固定资产原价及累计折旧,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产权尚未确定之前,其原价及已提折旧也包括在内。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原价并应在本表下端补充资料内另行反映。这两个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5.“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企业因出售、毁损、报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应以“—”号填列。
16.“在建工程”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各项未完工程的实际支出和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包括交付安装的设备价值、未完建筑安装工程已经耗用的材料、工资和费用支出、预付出包工程的价款、已经建筑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安装工程成本、尚未使用的工作物资的实际成本等。本项目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7.“无形资产”项目,反映企业各项无形资产的原价扣除摊销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8.“递延资产”项目,反映企业尚未摊销的开办费、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递延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9.“其他长期资产”项目,反映除以上资产以外的其他长期资产,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0.“短期借款”项目,反映企业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下的借款。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1.“应付票据”项目,反映企业为了抵付货款等而开出、承兑的尚未到期付款的应付票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2.“应付账款”项目,反映企业购买材料或接受劳务供应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账款”科目所属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填列。
23.“预收账款”项目,反映企业预见接受劳务供应单位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预收账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预收账款”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的,应在本表“应收账款”项目填列;如“应收账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有贷方余额的,也应包括在本项目内。
24.“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所有应付和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如应付保险费、存入保证金等。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5.“应付工资”项目,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工资”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应付工资”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本项目以“—”号填列。
26.“应付福利费”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福利费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应以“—”号填列。
27.“未交税金”项目,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各种税金(多交数以“一”号填列)。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8.“未付利润”项目,反映企业期未应付未付给投资者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润(多交数以“—”号填列)。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利润”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9.“其他未交款”项目,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除税金、应付利润以外的各种款项(多交数以“—”号填列)。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交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0.“预提费用”项目,反映企业所有已经预提计入成本费用而尚未支付的各种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预提费用”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预提费用”科目有借方余额,应合并在“待摊费用”项目内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31.“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反映除以上流动负债项目以外的其他流动负债。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2.“长期借款”项目,反映企业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上的借款本息。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3.“应付债券”项目,反映企业发行的尚未偿还的各种长期债券的本息。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债券”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4.“长期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期末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如在融资租赁方式下,企业应付未付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5.“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反映除以上长期负债项目以外的其他长期负债。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其中:“住房周转金”项目,反映企业取得的可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资金。本项目应根据“住房周转金”科目的期未余额填列。
“专项应付款”项目,反映有关部门拨给企业的专项拨款和小型租赁企业的承租方收入。本项目应根据“专项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上述长期负债各项目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应在本表“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内另行反映。上述长期负债各项目均应根据有关科目期末余额扣除将于一年内到期偿还数后的余额填列。
36.“实收资本”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收到的资本总额。本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7.“资本公积”项目和“盈余公积”项目,分别反映企业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的期末余额。应分别根据“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
38.“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尚未分配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本年利润”科目和“利润分配”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以“—”号填列。
利润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企业在月份、年度内利润(亏损)的实现情况。
二、本表“本期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报表时,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并将“本期数”栏改成“上年数”栏。如果上年度利润表的名称和内容与本年度利润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数”栏。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营运收入”项目,反映企业营运业务等主要经营业务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营运收入”科目本期发生额填列。
2.“营业成本”项目,反映企业营运业务等主要经营业务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营运成本”科目本期发生额填列。
3.“营运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企业营运业务等主要经营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本项目应根据“营运税金及附加”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4.“其他业务利润”项目,反映企业除营运业务等主要经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扣除其他业务的成本、费用、税金及附加后的利润(如为亏损应以“—”号表示)。本项目应根据“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企业增设有关科目核算其他收、支业务的,其实现的利润,也在本项目内反映。
5.“管理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管理费用。本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本期发生额填列。
6.“财务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7.“投资收益”项目,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其中包括分得的投资利润、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认购的股票应得的股利以及收回投资时发生的收益等。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损失,本项目以“—”号填列。
8.“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企业营运业务以外的收入和支出。这两个项目分别根据“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本期发生额填列。
9.“利润总额”项目,反映企业实现的利润。如为亏损,则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
10.“所得税”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从本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本项目根据“所得税”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多交所得税,本项目以“—”号填列。
11.“净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如为净亏损,以“—”号填列。
12.“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年初未分配的利润。如为未弥补的亏损,以“一”号填列。
13.“盈余公积补亏”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等转入的数额。本项目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有关明细科目发生额填列。
14.“单项留用的利润”项目,反映企业按照规定留用的利润,包括治理“三废”盈利净额、技术转让净收入以及国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利润等。本项目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有关明细科目发生额填列。
15.“提取盈余公积”项目和“提取公益金”项目,分别反映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本项目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有关明细科目发生额填列。
16.“应付利润”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应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本项目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有关明细科目发生额填列。
17.“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期末未分配的利润。如为未弥补的亏损,以“—”号填列。
现金流量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内有关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的信息。
二、本说明所指的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包括现金、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本说明所指的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除特别注明外,以下所指的现金均含现金等价物)。
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现金等价物的范围,并且一惯性地保持其划分标准,如改变划分标准,应视为会计政策的变更。企业确定现金等价物的原则及其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三、现金流量表应当按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分别反映。本说明所指的现金流量,是指现金的流入和流出。
四、现金流量表一般应当按现金流入和流出总额反映。但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以及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的项目的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可以净额反映。
企业应当采用直接法报告企业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采用直接法报告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时,企业有关现金流量的信息可从会计记录中直接获得,也可以在利润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数据的基础上,通过调整存货和经营性应收应付项目的变动,以及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项目后获得。
五、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如下: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实际收到的现金,包括本期销售商品(含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同)、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以及前期销售商品和前期提供劳务本期收到的现金和本期预收的款项,扣除本期退回本期销售的商品和前期销售的商品和前期销售本期退回的商品支付的现金。企业销售商品向购买者收取的增值税额,以及销售退回实际退回增值税,也包括在本项目内。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营运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及“应交税金”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收取的租金”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收到现金的租金收入,包括经营性租赁收到的租金,出租营运车辆收到的租金,出租包装物收到的租金,以及融资租赁收到的租赁收益。企业融资租赁收回的租赁设备的本金在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中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本项目可以根据相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3.“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反映企业收到返还的各种税费,如收到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教育费附加返还等。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交款”、“应交税金”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4.“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除了上述各项目外,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如捐赠现金收入、罚款收入、流动资产损失中由个人赔偿的现金收入等。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如有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5.“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购买商品、接受劳务实际支付的现金,包括本期购入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以及本期支付前期购入商品、接受劳务的未付款项和本期预付款项、购买或接受小规模纳税人所销售商品或提供的劳务而支付的增值税。企业购买商品等支付的能够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也包括在本项目内。本期发生的购货退回收到的现金(含从一般纳税人购入货物退回收到的增值税额)应从本项目内扣除。本项目可以根据“在途材料”、“材料”、“库存商品”、“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6.“经营租赁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从其他单位经营租入资产支付的租金,包括企业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金、租入包装物支付的租金等。不包括融资租赁支付的租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7.“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包括本期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等,以及为职工支付的养老保险、待业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支付给职工的住房困难补助、支付的离退休人员的费用等。不包括支付给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管理费用”、“住房周转金”、“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8.“实际交纳的增值税款”项目,反映企业实际上交税务部门的增值税。本项目可以根据“应交税金”、“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9.“支付的所得税款”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的所得税,不包括本期退回的所得税,本期退回的所得税在“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10.“支付的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费”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支付的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税费,包括本期发生并支付的税费,以及本期支付以前各期发生的税费和预交的税金,如支付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预交的营业税等。不包括实际支付的已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等。本项目可以根据“其他应交款”、“待摊费用”、“应交税金”、“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1.“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目外,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如捐赠现金支出、罚款支出、支付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现金支出、支付的保险费等,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如有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现金”、“银行存款”、“营业外支出”、“其他应收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出售、转让或到期收回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而收到的现金,以及收回长期债权投资本金而收到的现金。不包括长期债权投资收回的利息,以及收回的非现金资产。本项目可以根据“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分得股利或利润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因股权性投资而收到的现金股利,以及从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分回利润收到的现金。不包括股票股利。本项目可以根据“应收股利”、“投资收益”、“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3.“取得债券利息收入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因债权性投资而收到的利息。不包括债权投资收回的本金,债权到期收回的本金在“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中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短期投资”、“应收利息”、“长期债权投资”、“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4.“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收回的现金净额”项目,反映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扣除所发生的现金支出后的净额。本项目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收回的现金净额如为负数,应在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出中单列项目反映。
5.“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除了上述各项以外,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如有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6.“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购买、建造固定资产,取得列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不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资本化的部分,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借款利息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单独反映。企业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建的固定资产,其首次付款支付的现金作为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出,以后各期支付的现金作为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出。本项目可以根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7.“权益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支付的现金,包括企业取得的短期股票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支付的现金,以及支付的佣金、手续费等附加费用。企业以非现金的固定资产、商品等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现金流量表的附注中单独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本项目可以根据“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8.“债权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进行债权投资支付的现金,包括企业购买的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短期债券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支付的现金,以及支付的佣金、手续费等附加费用。企业取得的除长期债券投资以外的其他债权投资所支付的现金,也在本项目内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9.“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除了上述各项以外,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如有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吸收权益性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收到的投资者投入的现金、包括以发行股票方式筹集的资金实际收到的股款净额(发行收入减去支付的佣金等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发行股票方式筹集资金而由公司直接支付的审计、咨询等费用,在“发生筹资费用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不从本项目内扣除。本项目可以根据“股本”、“资本公积”、“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发行债券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发行债券实际收到的现金(发行收入减去支付的佣金等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企业自行发行债券支付的发行费用,在“发生筹资费用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不从本项目内扣除。本项目可以根据“应付债券”、“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4.“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目外,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如有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5.“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以现金偿还债务的本金,包括偿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的借款本金、偿还债券本金等。企业偿还的借款利息、债券利息,不包括在本项目内,在“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短期借款”、“长期借款”、“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6.“发生筹资费用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为筹集长期使用的资金而发生,由企业直接支付的发行股票和债券的费用。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发行股票或债券,由受托单位直接从发行收入中抵扣的各项发行费用,不在本项目内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7.“分配股利或利润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的现金股利,以及支付给其他投资单位的利润。本项目可以根据“应付股利”、“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8.“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包括支付的借款利息、债券利息等。本项目可以根据“预提费用”、“长期借款”、“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9.“融资租赁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金。本项目可以根据“长期应付款”、“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0.“减少注册资本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因减少注册资本而支付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1.“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除了上述各项外,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如有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2.“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项目,反映企业外币现金流量,按现金流量发生日的汇率或平均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金额,与外币现金净额按期末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
六、企业购买(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在本表有关投资活动现金流量中单列项目反映。
附录一:
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会(1997)1682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促进企业之间按市场、资源优化配置所进行的兼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我市企业兼并的会计处理,现将财政部印发的《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五日
财政部文件
关于印发《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会字[1997]3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为了促进企业结构调整,规范企业兼并的会计处理,我们制定了《企业兼并有关会计问题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
一九九七年九月七日
附件:
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
为了促进企业结构调整,规范企业兼并的会计处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财务制度,制定本规定。
一、被兼并企业的账务处理
(一)财产清查的处理
经批准被兼并的企业,应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以及其他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编造财产清册,同时对各项资产损失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对财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物资,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原材料”、“产成品”、“应交税金——应变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科目。
盘盈的各种材料等,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原材料等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2、盘亏的固定资产,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应转入清理,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收入残料价值,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区别情况处理:属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属于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重置完全价值减去估计折旧后的净值,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
3、按规定转销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物资时,按收回的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的数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属于非常损失部分,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属于一般经营损失部分,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按规定转销盘盈的各种材料物资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4、按规定转销盘亏的固定资产时,借记“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盈亏”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
按规定转销盘盈的固定资产,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科目。
5、对于按规定确实无法收回的账款等,经批准转销时,采用直接转销法的,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采用备抵法的,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坏账准备不足核销的部分,还应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对于确实不能偿还的账款等,按规定转销时,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6、对尚未处理的潜亏、产成品清查损失和亏损挂账,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后,冲减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不足部分冲销资本,借记“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二)资产评估的账务处理
经批准被兼并的企业,按照规定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财产进行资产评估,评估资产价值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确认后,进行如下处理:
1、企业应按批准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调整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流动资产、长期投资以及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
2、固定资产,应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值与原账面原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固定资产原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累计折旧”科目。
(三)结束旧账
1、丧失法人资格的企业结束旧账时,借记所有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科目的余额,贷记所有资产科目的余额;
2、保留法人资格的企业,仍然可继续沿用原材料账册;也可以结束旧账,另立新账。企业无论是继续沿用原企业账册,还是另立新账,均应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全部转入实收资本。
二、兼并方企业的账务处理
(一)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情况下的处理
1、采取有偿方式兼并的,按照各项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所有资产科目,按照成交价高于评估确认的净资产的差额,借记“无形资产——商誉”科目,按照确认的各项负债数额,贷记所有负债科目,按照确定的成交价,贷记“专项应付款——应付兼并企业款”科目。
企业支付价款时,借记“专项应付款一一应付兼并企业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采取无偿划转方式兼并的,应按各项资产、负债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所有资产科目,贷记所有负债科目,两者之间如有差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二)被兼并企业仍保留法人资格情况下的处理
1、企业有偿兼并其他企业,作为投资处理,按支付的价款,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企业采取无偿划转方式取得被兼并企业资产的,按划转的净资产,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三)兼并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账务处理
1、“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经济效益好的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企业的,按照规定享受免息、停息的优惠政策,应按照“关于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产企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利息会计处理的通知”(财会字[1995]19号)的规定处理。
2、被兼并企业属于政策性亏损的,其产权转让成交后,兼并企业可以在被兼并企业原核定的政策性亏损补贴范围内,继续享受一定期限的亏损补贴的,按规定计算应收的补贴时,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收到补贴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
三、会计报表
(一)被兼并企业
被兼并企业在办理产权转让手续期间,应按以下规定编报会计报表并分别报送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1、开始清理财产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
2、清理财产工作完毕时,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移交资产负债清册,并按照有关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
3、评估结束并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账面价值后,编制资产负债表。
4、在产权转让成交后,应编制兼并成交日的资产负债表。
5、保留法人资格并持续经营的企业,除上述规定外,在办理产权转让过程中,仍应按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会计报表。
(二)兼并方企业
1、兼并企业接受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的情况下,应按现行会计制度编制兼并成交日的资产负债表,报送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
2、兼并企业接受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企业保留法人资格的情况下,应编制兼并日的合并会计报表。
四、会计档案的移交
企业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后,丧失法人资格的被兼并企业应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被兼并企业的会计档案经被兼并企业原主管部门同意或经双方协商后,可由兼并企业保管,也可由被兼并企业的主管部门或原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保管。保留法人资格的,可不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
会计档案保管要求和保管期限应当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五、会计制度
企业兼并后,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按兼并方企业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如果被兼并企业仍保留法人资格,按其适用的行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六、适用范围
国有企业兼并其他企业或被其他企业兼并的,执行本规定。
其他所的制企业之间的兼并,可比照本规定执行。
附录二:
北京市财政局
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通知
京财会(1998)873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燕山财政分局、开发区财政分局:
现将财政部财会字[1998]24号文“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企业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本准则规范了在持续经营条件下债权人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披露。企业应根据本准则的规定,正确确定债务重组日、严格区分债务重组方式以确认和计量债务重组损益、如实披露有关债务重组的信息。如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以便集中反馈给财政部。
一九九八年八月三日
财政部文件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通知
财会字[1998]24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范企业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们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如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二日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
引 言
1.本准则规范企业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债务重组会计核算的主要问题是如何确认和计量债务重组形成的损益。
定 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债务重组,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2)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3)或有支出,指依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支出。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4)或有收益,指依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收益。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债务重组方式
4.债务重组的方式包括:
(1)以资产清偿债务;
(2)债务转为资本;
(3)修改不包括上述(1)和(2)两种方式在内的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以下简称“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4)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
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5.以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6.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间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资产转让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7.债务转为资本的,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债务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债务人应将债务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之是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2)债务人为其他企业时,债务人应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份额确认为实收资本;股权的公允价值与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8.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支出的,债务人应将或有支出包括在将来应付金额中,以确定债务重组收益。
或有支出实际发生时,应冲减重组后债务的账面价值。结清债务时,或有支出如未发生,应将该或有支出的原估计金额作为结清债务当期的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9.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等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先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第7条的规定处理。
10.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等方式清偿某项债务的一部分,并对该债务的另一部分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先以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第8条的规定处理
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11.以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已对债权计提损失准备的,将该差额先冲减损失准备,损失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再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2)未对债权计提损失准备的,直接将该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1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将受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按第11条的规定处理。
13.债务转为资本的,债权人应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长期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按第11条的规定处理。
14.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将债权的账面余额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收益的,债权人不应将或有收益包括在将来应收金额中,以确定债务重组损失。或有收益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15.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等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时,债权人应先以收到的现金、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再按第13条的规定处理。
16.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等方式清偿某项债务的一部分,并该债务的另一部分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先以收到的现金、受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再按第14条的规定处理。
披 露
17.债务人应披露如下有关债务重组的信息:
(1)债务重组方式;
(2)债务重组收益总额;
(3)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实收资本)增加额;
(4)或有支出。
18.债权人应披露如下有债务重组的信息:
(1)债务重组方式;
(2)债务重组损失总额;
(3)债权转为股权所导致的长期投资增加额及长期投资占债务人股权的比例;
(4)或有收益。
附 则
19.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20.本准则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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