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 税种类别 » 正文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煤气集资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14
核心提示:辽地税流〔1999〕16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9-07-02
辽地税流〔1999〕16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7-02
 
字体: 【】 【】 【

 

辽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煤气指挥部收取的“煤气集资款”税收问题的请示》(辽市地税流〔1999〕16号) 收悉。辽阳市煤气指挥部根据市政府文件规定,对不同使用量的煤气用户按不同标准征收的 煤气集资费,依据《辽宁省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6号)的规定,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且未被列入国家和省不征收营业税和免征营业税的项目范围。所以应按“服务业 —其他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另据你局提供的对煤气指挥部的调查情况,按照企业所得税条例有关规定,煤气指挥部不符 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条件,因此不能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
特此批复。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