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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聚友视讯网络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04
核心提示:鲁地税函[1999]16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9-06-17
鲁地税函[1999]16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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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青岛、烟台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深圳市聚友视讯网络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我省济南、青岛、烟台等地的宾馆、酒店投资点播、闭路电视网络设备,通过视讯服务系统为客人提供电影点播、电影轮播、商务信息服务等节目取得的业务收入如何缴税问题,根据现行税收法规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对深圳市聚友视讯网络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我省济南等地的宾馆、酒店从事上述业务取得的收入,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应全额暂按“文化体育业-播映”依3%的税率在应税劳务发生地缴纳营业税。为加强源泉控管,该公司在劳务发生地应缴纳的税款可由宾馆、酒店在付款时代扣代缴。对宾馆、酒店从该公司取得的业务分成收入,应合并“服务业-其他服务”收入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二、对该公司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国家有关规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对该公司应缴纳的其他地方税收应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办理。 
    此复。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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