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函〔1999〕66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6-07
|
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分局:
你局《关于国内金融企业从国外银行在我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借入的外汇应否按外汇转贷业务 征收营业税的请示》(辽地税沈发〔1999〕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 号)第二条规定:“转贷外汇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 内企业。”金融企业从外国银行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借入资金,再将这些资金贷给国内单位,不属于转贷外汇业务,不应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征收营业税, 应按一般贷款业务,就其贷款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