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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18
核心提示:京财税[1999]60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9-05-12
京财税[1999]60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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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3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9]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供销社保管储备棉的财政补贴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储备棉是国家为保证棉农利益和纺织工业正常生产,保障军需民用,应付重大自然灾害而储备的重要物资。供销社棉麻经营企业代国家保管储备棉所获得的财政补贴是国家对承储企业保管储备棉的成本补偿。因此,对其保管储备棉而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返还,未征收的税款不再征收。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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