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1999〕0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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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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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1.各局对所辖的拍卖行要进行一次清理,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在5月底之前进行税务登记,并于6月20日之前将清理登记的结果上报市局一处。 2.由于拍卖行拍卖业务范围较广,因此各局要对拍卖情况及拍卖收入加强管理,对拍卖货物属于免税货物范围的,要建立具体的审核报批制度。 3.对拍卖行拍卖的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货物,取得的拍卖收入一律于1999年5月1日起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1999年5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