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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吉林省地税务局关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出兑经营场所等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27
核心提示:吉地税流字〔1999〕13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9-05-04
吉地税流字〔1999〕13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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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近来发现有些企业、个体工商户将经营场所对外出兑。经研究,现对这些经济活动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出兑方拥有经营场所产权并将产权一并转让的,按其全部收入减除转让商品价款后的余额依“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出兑方没有经营场所产权的,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一)兑入方只向经营场所产权所有者支付费用。对产权所有者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出兑方不征收营业税。
     (二)兑入方既向出兑方又向经营场所产权所有者支付费用。对出兑方按其全部收入减除转让商品价款后的余额依“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对产权所有者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兑入方只向出兑方支付费用。
      对出兑方按其全部收入减除转让商品价款后的余额依“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上述商品,是指出兑方的库存商品、产成品、半成品、材料等出兑方要合理划分转让商品金额。没有划分或不能合理划分的,在计征营业税时不予减除。

                                     吉林省地税务局
                                     1999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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