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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52
核心提示:京财税[1999]35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9-04-01
京财税[1999]35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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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
    
    
     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鉴于农村信用社经营中的实际困难,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继续按照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中按照5%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地方税务局征收,按照另外1%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二、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按营业税应交税额中按5%税率征收的部分计征,并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5号)相应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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