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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育林基金不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11
核心提示:京财税[1999]20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9-02-11
京财税[1999]20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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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育林基金不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17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一日
    


    
     关于对育林基金不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8]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国家林业局反映,近期以来,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提出对育林基金征收营业税,因此,要求对育林基金是否应征收营业税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林业企业从木材、竹材销售收入中提取的育林基金,以及林业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林业企业(包括森工企业、木材公司、国有林场、苗圃等,下同)集中的育林基金,是企业资金内部分配和部门之间的正常划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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