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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税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51
核心提示:京地税营[1999]7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9-02-03
京地税营[1999]7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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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税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42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二月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税费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842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免征税费事宜的请示》(冀地税函〔1998〕2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好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9号)第三条规定:“免征本地区、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征收的各种与粮库建设相关的税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决定征收的,不是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征收的,因此该通知第三条所称的免征税费的具体范围不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不包括其他由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决定征收的各种税费。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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