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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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京地税营[1998]59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8-12-25
京地税营[1998]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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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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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48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748号
陕西省地万税务局:
你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陕地税函[1998]049号)收悉。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有线电视台向用户提供服务而收取的有线电视安装费(或称建设费)、收视维护费、广告费等,是其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有线电视台向用户收取有线电视安装费、收视维护费、广告费等应按营业税的有关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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