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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企业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补充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3  浏览次数:210
核心提示:冀国税函〔2006〕35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09-28
冀国税函〔2006〕35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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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
  鉴于代理出口证明在代理出口企业的主管退税机关开具的情况,现对代理出口证明延期开具问题通知如下:根据总局国税发〔2006〕102号(省局冀〔2006〕137号转发)文件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各市国家税务局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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