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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316
核心提示:京财税[1998]40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8-05-05
京财税[1998]40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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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65号《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五日
    
     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扶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继续给予农村信用社减免税照顾。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农村信用社自1998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减按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1999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减按7%的税率征收营业税;2000年1月1日起,恢复按8%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农村信用社在税率调整后,按5%的税率征收的部分继续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缴纳,新增的部分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缴纳。
     二、农村信用社自1998年起逐步调高营业税税率后,对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按营业税原税率5%的部分计征,并由原征收机关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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