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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物业管理公司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280
核心提示:辽地税流〔1997〕29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7-12-09
辽地税流〔1997〕29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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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分局:
    你局《关于房产物业管理公司取得各项收入征收营业税的请示》(辽地税沈发[1997]38号)收悉。为了正确贯彻营业税法规,公平税负,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房产物业管理公司征收营业税问题批复如下:
    一、房产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房屋维修、保养费、物业管理费,按照“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二、房产物业管理公司代替有关单位收取的各种费用取得的手续费,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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