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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55
核心提示:京地税营[1997]43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7-09-26
京地税营[1997]43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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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9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
    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49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1997〕356号)收悉。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现批复如下: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规定,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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