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泰山进山门票收入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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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鲁地税一字[1997]第5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7-06-26
鲁地税一字[1997]第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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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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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泰地税一字[1997]第17号文《关于泰山进山门票收入应否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现行营业税法明确规定: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收入,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向国内外游客游览泰山风景区收取的进山门票收入,是其向游客提供游览服务取得的经营收入,是税法明确规定的应税劳务收入,应按税法规定依法征收营业税,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有关涉税问题。
二、对泰山风景名胜区内发生的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除第一道门票收入以外的其他应税项目,亦要严格依法征收营业税。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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