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外〔1997〕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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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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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
根据国税发(1995)197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取得收入计算征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对我省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取得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外国企业与我国企业签订机器设备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的,其取得的劳务费收入,应按税法有关规定计算纳税。如销售合同中未列明上述劳务费金额,或者作价不合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确定外国企业的劳务费收入并计算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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