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 税种类别 » 正文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提供应税劳务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94
核心提示:国税发〔1997〕4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7-03-26
国税发〔1997〕4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3-26
 
字体: 【】 【】 【
天津、上海、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由于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没有列明开采海洋石油的一些特殊作业,各地在实际执行时掌握不尽一致。为了统一政策,现对这些应税劳务适用税目、税率问题明确如下:
    对从事海洋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定位、泥浆、测井、录井、固井、完井、潜水、套管、管道铺设等工程作业的,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建筑业税目的“其他工程作业”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